无锡市市区共有产权保障房管理办法 无锡共有产权保障房价格


无锡市市区共有产权保障房管理办法 无锡共有产权保障房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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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市区共有产权保障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共有产权保障房管理,改善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根据国家、省和市住房保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政府投资以及政府委托其他单位建设并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的共有产权保障房管理 , 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共有产权保障房 , 是指政府与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份共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 。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的管理工作 。市房屋管理服务中心是本市市区共有产权保障房管理的实施机构(以下简称市实施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 做好共有产权保障房管理相关工作 。
第五条 共有产权保障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并进行动态管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第六条 共有产权保障房产权份额按照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家庭与政府各占50%确定,并在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 。政府产权份额由市实施机构或者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代为持有(以下统称代持机构) 。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财政等部门,根据住房保障需求和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共有产权保障房专项规划 , 并纳入全市住房发展规划 ,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第八条 共有产权保障房建设用地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供应 。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在安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意见 , 单独列出共有产权保障房建设用地指标,并予以优先供应 。
第九条 共有产权保障房以中小户型为主,一室户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5平方米,二室户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90平方米 。可少量配置建筑面积95平方米左右的三室户 , 仅向有不同性别子女且子女均大于8周岁(含)的家庭供应 。
第十条 共有产权保障房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满足家庭基本居住生活要求 。
共有产权保障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市政公用和公建配套设施 , 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和交付,及时投入使用 。
第十一条 共有产权保障房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障性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金融机构政策性融资支持及贷款利率等相关优惠政策 。
第三章 申请审核
第十二条 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 。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年满35周岁;
(二)具有本市市区户籍满5年;
(三)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
(四)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
(五)家庭金融资产、车辆等情况 , 符合本市市区住房保障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
前款规定的收入和住房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本市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制定并进行动态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第十三条 申请家庭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
(一)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未满5年或者已领取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未满5年的;
(二)正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廉租住房的;
(三)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
第十四条 一个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保障房 。
购房家庭成员因离婚等事由析产的,原购房面积仍计入已享受住房保障的认定面积 。
第十五条 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家庭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如实填报申请材料 , 签署同意接受核查、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以及诚信承诺书 。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在社区公示 , 公示期为10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申请材料、公示情况和初审意见报送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复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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