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2021年公积金提取新规定 2023大连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三 )


公积金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提取额度;
3.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家庭中子女考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学 , 无力供其就学的,提供户口簿(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录取通知书(学生证)、学费及住宿费收据 。
本人及配偶每年提取额度不超过本学年学费与住宿费合计;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
除销户和本办法明确的规定外,提取额度以百元为单位 。
第七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 , 还需提供以下身份证明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卡;
(二)身份证明;
(三)职工配偶参与提取的,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四)委托代理的,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的,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人与受托人婚姻关系证明;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的,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明和明确委托代理事项的委托书 。
第三章 提取条件
第八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五)至(九)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
第九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中购买国有土地上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和第(八)项情形的,房屋坐落地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在职工或配偶的户籍或实际工作地,房屋坐落地在户籍所在地的 , 提供户口簿或其他有效户籍证明;房屋坐落地在实际工作所在地的,提供单位相关证明 。符合第(五)项其他情形的,房屋坐落地应位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 。
第十条 以贷款方式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职工,可选择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或第(八)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 , 其中选择第六条第(八)项情形提取的,借款人与房屋所有权人(或购房人)为本人、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的关系人可申请提取,除此之外的其他人员不能提取 。
第十一条 职工可申请以自动扣划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本市住房贷款本息(或支付租赁住房租金) , 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后办理 。
以自动扣划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需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扣划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或支付租赁住房租金)协议 。
偿还本市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不受本办法第五条限制 , 签订代扣协议的合同不得再作为他人以转账方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依据 。
第十二条 职工提前偿还本市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 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不受本办法第五条限制 。
职工提前偿还本市商业贷款本息的,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不受本办法第五条限制,一个公历年度只能办理一次;提取成功后,已提取金额未一次性全部用于偿还贷款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拒绝再以该笔贷款提出偿还本市商业贷款本息的申请 。
第十三条 逾期未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只允许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得以符合其他情形为由提取或转移到其他城市 。
第十四条 职工购买上市交易的存量产权住房在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房屋权属过户交易的 , 自第二次交易起 , 职工以购买该住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与其购房行为发生日间隔一年以上 。
第十五条 职工多次购买同一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不能多次提取 。
第十六条 职工及其配偶若同时满足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和租住商品住房情形的,只能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如以租住商品住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退租公共租赁住房后再申请办理 。
第十七条 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的,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公积金中心应当为其办理账户转移手续;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公积金中心应当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托管手续,待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公积金中心再为其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
第十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规划用途为办公、商业、工业、公共配套等非住宅用房的;
(二)偿还规划用途为办公、商业、工业、公共配套等非住宅用房贷款本息的;
(三)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和交换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
第四章提取程序
第十九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至(四)、(十)至(十三)项情形之一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市内四区和高新园区办事处的,职工可到上述任一办事处(营业网点)申请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其他办事处的 , 职工应到账户所在公积金中心办事处(营业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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