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2021年公积金提取新规定 2023大连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大连2021年公积金提取新规定 2023大连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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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辽宁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大连市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
第三条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公积金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防范和查处违规提取行为以及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
公积金中心各办事处(营业网点)、受委托银行负责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业务 。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原则上采取转账方式 。
第五条 职工符合一项或多项提取条件 , 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各次提取时间应间隔一年以上(自提取申请日向前推算,下同),但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称销户)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二章提取情形、要件和额度
第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并按以下要求提供材料,公积金中心应根据具体情形核定提取额度:
(一)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提供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和养老金发放证明;年满法定退休年龄的,提供身份证明 。
提取额度为职工个人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 并同时销户;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伤残证(1-4级)或残疾人证(1-2级)或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因工伤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1-4级)或《因病、非因工鉴定结论通知单》(1-4级) 。
提取额度为职工个人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 并同时销户;
(三)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其中出境定居的,提供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或已登记注销事项的户口簿);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港、澳、台地区居民身份证、户口注销证明(或已登记注销事项的户口簿) 。
提取额度为职工个人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同时销户;
(四)外籍及港澳台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
提取额度为职工个人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同时销户;
(五)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按下列情形提供材料:
1.购买公有住房的 , 提供房屋权属证书、《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大连2021年公积金提取新规定 2023大连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2.购买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权属证书(购买国有土地上建造商品住房的,可提供经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全额购房发票(购买军队土地上建造商品住房的,提供套印国家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的军队统一收费票据);
3.购买上市交易存量产权住房的,提供房屋权属证书、契税完税票据(如未记载或无法推算计税金额的,职工应按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房屋买卖契约》或《房地产税收纳税申报表》) 。
本人及配偶提取额度为购买行为发生日(以发票或收据明示的时间为准)前一个月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持两人以上非配偶关系人共同购买住房的 , 各购房人及其配偶提取额度还不得超过各购房人所占份额;未明确份额的,平均分摊,累计提取金额均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
(六)建造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占地审批书、县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执照 。
本人及配偶提取额度不超过建房行为发生日(以申请材料明示的时间为准)前一个月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且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房屋建造的评估造价;
(七)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农村房屋须出具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房屋权属证书及翻建、大修费用的收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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