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解读


阳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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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原《阳江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阳府〔2013〕135号)有效期满,为有效推进我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保证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政策的延续性,市政府重新制定发布了《阳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补偿办法》制定背景
【阳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解读】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简称《征收条例》),废除了原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确立了政府征收体制,加强了被征收人权益保护 。为贯彻落实该《征收条例》 , 我市于2013年12月3日出台了《阳江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阳府〔2013〕135号 , 以下简称《原补偿办法》),有效期5年,现已失效 。
《原补偿办法》实施以来,为我市市区重点工程和重点市政道路等建设项目提供了有力的征拆政策保障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结合房屋征收工作几年来的实践情况,《原补偿办法》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满足我市城市发展建设和房屋征收工作实际需求,有必要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在《征收条例》的框架下 , 根据实践经验并参考相关城市的做法进行总结、规范,在《原补偿办法》的基础上完善相关具体操作规则,进一步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工作的程序和做法 。为此,我们重新制定了《阳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下称《征收补偿办法》)为我市城市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
二、制定的主要依据和参考文件
(一)国家法律法规依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二)参考省内城市文件:《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21〕2号)、《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东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东府〔2017〕25号)、《河源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府〔2017〕44号) 。
三、《征收补偿办法》的主要内容
《征收补偿办法》总共四章共四十二条,是在《原补偿办法》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结合我市房屋征收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征收补偿办法》分为总则、征收决定、补偿、附则四章 , 主要围绕征收原则、工作程序、补偿标准、具体实施等内容展开阐述 。
第一章“总则”,主要对制定目的、概念界定、基本原则、管理层级、部门职责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
第二章“征收决定” , 主要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情形和作出征收决定需合符的条件、房屋征收的一般程序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
第三章“补偿” , 主要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房屋征收补偿的内容、房屋征收补偿的方式、房屋征收补偿价格的确定、选择评估机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安置方式、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
第四章“附则”,规定了《征收补偿办法》的特殊适用情形和施行日期 。
四、《征收补偿办法》对比《原补偿办法》的变化
《征收补偿办法》比《原补偿办法》突出如下几方面的变化:
(一)扩大《原补偿办法》的适用范围,规定阳江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适用该办法,包括各县(市、区) 。(《征收补偿办法》第二条)
(二)该办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市、县(市、区)政府为房屋征收主体,明确了市、县(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分工 , 理顺了市、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重叠职能问题 , 同时明确了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并规定了市房屋征收部门对下级房屋征收工作的监督指导措施,促进全市房屋征收工作的规范和统一 。(《征收补偿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
(三)参照《广州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设置房屋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一个最低标准 , 在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并公布,取消了《原补偿办法》一个固定标准 。明确征收合法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费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 。(《征收补偿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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