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醉驾标准款的处罚是怎么样的呢 酒驾醉驾标准款的处罚是怎么样的( 二 )


酒驾标准是什么?饮酒:
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处1000元-2000元罚款,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 处5000元罚款,记12分,处15日以下拘留,5年内不再取得驾驶证 。
酒后驾驶:
醉酒驾驶机动车 , 驾驶证被吊销,五年内不能重新取得驾驶证的 。经判决,处拘役、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被吊销驾驶证的,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 并不得终生驾驶营运车辆 。判决后,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 , 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再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再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再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知识协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为确保法律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治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 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 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
前款所称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 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的;
(四)驾驶载客营运机动车的;
(五)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行驶,驾驶无驾驶资格的机动车,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 , 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
【酒驾醉驾标准款的处罚是怎么样的呢 酒驾醉驾标准款的处罚是怎么样的】(七)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
3.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 , 构成妨害公务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4.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时,应当根据被告人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 , 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
五、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嫌疑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时 , 对查获过程、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和采血过程应做好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摄照片、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和鉴定意见是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采血前逃逸的,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
犯罪嫌疑人在被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抽血前再次饮酒,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视为醉酒 。
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要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 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和审判 。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予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 。凡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可以对其实行监视居住 。情节严重的,可以逮捕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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