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雄县集中开展补领结婚登记证及补办结婚登记的公告


保定雄县集中开展补领结婚登记证及补办结婚登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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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是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得到法律保护的有效凭证,为加强便民服务 , 落实人民至上理念,切实解决结婚证与身份证信息不符、结婚证丢失等问题 , 加快我县婚姻登记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进程,夯实我县婚姻登记跨区域办理基?。?按照全省结婚登记“省内通办”暨全省婚俗改革试点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和《全国婚姻登记档案电子化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要求,雄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决定,从3月9日起,以乡镇为单位分时段对无结婚证夫妻进行补领、补办,完善婚姻登记数据库 。现将集中补领结婚登记证、补办结婚登记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补领结婚登记证和补办结婚登记的作用及意义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维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当事人在各种民事活动和经济活动中无法提供本人婚姻证件,造成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充分有效的保障,如不动产登记、户口迁移、生育登记、财产继承、购买房屋等民事活动中,因无婚姻证件给当事人带来诸多不便 。通过开展补领婚姻登记证、补办结婚登记,为一些因早年历史婚姻登记档案数据缺失、信息记载不全、存在变更或差错等问题的,及一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供合法、便捷的补证服务,实现政府部门信息网络共享,推进简政便民,提高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
二、补领结婚登记证和补办结婚登记的范围
(一)补领结婚登记证
1、当事人在原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办理结婚登记,但结婚证遗失、损毁、信息不全、错误以及因历史原因导致原始档案数据缺失的且未到婚姻登记机关补领过结婚登记证的 。
2、双方当事人婚姻档案、结婚证件与本人户口、身份信息不一致的 。
3、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军人,结婚证上身份证件号码栏填写为军人证件号码,需要变更为身份证号码的 。
(二)补办结婚登记1950年5月1日第一部《婚姻法》颁布实施以来,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 未办理结婚登记,至今均未与第三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
三、补领、补办机关的确定
我省内地居民结婚婚姻登记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行省内通办,符合补办结婚登记申请条件的当事人可选择省内任意一个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办(非新区三县户籍但为河北省户籍的当事人,可持三县任一县居住证在居住证所在县办理婚姻登记) 。
注意事项:1、申请补办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 不能委托办理 。2、身份信息与原婚姻登记材料不一致的当事人 , 在补领婚姻登记证件时,需回原受理机关办理 。
四、补领婚姻登记证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一)《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原件(男女双方各填写1张) 。
(二)婚姻当事人双方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含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下同)和居民户口簿原件 。
1、当事人为集体户口的 , 应当提交本人页和加盖保管单位印章的首页复印件 。
2、当事人不能提交居民户口簿的,可以提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
3、居民身份证与居民户口簿登记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有不一致的,应当先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更正并换领证件 。
4、现役军人办理补领婚姻登记证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军人证件原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原件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部门或部队更正 。
(三)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红底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
(四)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印章的原始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 。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由原婚姻档案存放地出具档案遗失证明,当事人书面作出查档情况说明,并应当提供下列其中两项材料原件证明婚姻关系:
1、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或者户口簿上曾经记载为夫妻关系的材料;
2、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夫妻关系的人事档案复印件;
3、近亲属作出的当事人为夫妻关系的声明;
4、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凭证;
5、存档部门存档的结婚证复印件;
6、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关系凭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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