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稳经济稳市场主体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规〔2022〕12号)(二)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 。自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 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和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 , 均在规定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 , 调整后的参保人员待遇不变 。
6)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2023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闽医保〔2023〕64号) , 从2023年7月1日起 , 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限21060元 , 下限4212元 。
7)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和<厦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府规〔2022〕12号) ,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 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并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 职工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率为0.7% 。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率为0.35% , 其职工按原渠道领取工资 , 不享受生育津贴 。灵活就业人员不参加生育保险 , 不享受生育津贴 。
8)用人单位应根据参保职工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 如实向税务部门申报参保职工2023社保缴费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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