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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各参保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第20号令)、《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吉医保联【2022】11号) , 结合我局实际工作情况 , 现就2023年度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 申报范围
各参保单位 。
二、缴费基数申报及应用时间
申报时间:2023年1月31日至2023年2月28日
应用时间:2023年4月-2024年3月(费款所属期)
根据《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吉医保联【2022】11号 , 1-3月(费款属期)仍执行上一年度缴费基数 , 无需补缴差额医保费 。
*》内容填写完整扣加盖公章以PDF格式发送至邮箱jlsshylbxglj001@163.com , 邮件主题为“单位编号***基数申报表” 。
五、材料备查
参保单位需按《参保单位基数申报需留存材料》*附件3*将相关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 , 自行保存 , 申报期结束后 , 我们将对参保单位申报的基数情况进行抽检复核 , 对少报、瞒报、漏报缴费基数的单位 , 将依法追缴 。
六、其他有关问题
(一) 基数调整周期为2023年4月至2024年3月(费款所属期),2023年1月-2023年3月(费款所属期)仍执行上一年度缴费基数 , 故2023年2月、3月人员变动、缴费核定可正常申报 。
(二)各参保单位申报缴费基数后 , 须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在本单位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和单位的缴费情况 , 接受职工监督 。同时 , 广大参保职工在监督过程中如发现所在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不实 , 吉林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将对反应的基数申报情况进行核查 。
(三)涉密单位、部队参保单位可现场办理申报手续 。
业务咨询:微信公众号“吉林市医保经办服务”/“人工客服”/“对公业务”
吉林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吉林市民注意,开始申报啦!事关医保缴费...】202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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