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政策解读( 二 )


职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的,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向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 。


3、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失业后能享受什么待遇?

《徐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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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是一家餐饮连锁企业的管理人员,在职期间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已经10多年了 。前不久,因公司经营困难,单位实施经济性裁员 。我也是被裁对象,现已经失业在家 。请问:失业后我能享受哪些待遇?
答:《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是应尽的法律义务 。但是义务与权利永远是相互伴随的,没有永远的义务,也没有永远的权利 。劳动者在职期间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后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1)领取失业保险金 。参保缴费1年以上、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其中,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
(2)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劳动者在职期间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同时享受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 。
(3)失业人员死亡的,遗属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
(4)领取技能提升补贴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不超过1000元、中级*四级*不超过1500元、高级*三级*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但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
(5)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6)领取失业补助金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对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临时生活补助 。保障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这一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


4、社保费缓缴,个人缴费部分要缓扣吗?
《徐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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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餐饮公司HR,负责公司社会保险费缴纳工作 。听说最近国家出台了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 。请问,缓缴期间,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缓缴吗?
答: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保险”中,养老、医疗、失业三项保险既要用人单位缴费,也要劳动者个人缴费 。
今年4月以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以及《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问题的通知》,推动对5个特困行业、17个困难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 。缓缴期限至2022年底,其中,特困行业和困难行业所属困难企业缓缴失业、工伤保险费期限最长可为1年 。
在缓缴期间,养老、失业的单位缴费部分可以暂缓缴纳,不收取滞纳金,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否则承担相应责任 。


5、社保费缓缴期间,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如何办理退休手续?会影响员工养老保险待遇吗?
《徐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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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是一家旅游公司,属于国家规定的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业范围 。但是,我单位一名职工今年10月份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届时应依法办理退休手续 。请问:缓缴期间,能否为职工正常办理退休手续;如果能办理,其养老保险待遇有无影响?
答: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在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中男职工统一为60周岁,女职工从事管理、技术岗的为55周岁,女职工从事工人岗的为50周岁)且缴费时间累计满15年的,用人单位仍应依法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应当依法为其核定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并依法发放,其养老保险待遇也不会因缓缴而受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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