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温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试行 温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维护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以下简称“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次日起按自然日连续计算 。
第*损伤,开放性伤口,骨折,关节脱位和韧带的损伤,神经和脊髓损伤,血管损伤,内部器官损伤,肌肉和肌腱损伤,挤压伤和切断伤划分 。
4.浅表损伤包括:擦伤,挫伤(包括青肿和血肿),浅表异物所致的损伤不伴有大的开放性伤口 。
5.开放性伤口包括:穿刺伤,切割伤,撕裂伤,动物咬伤 。
6.骨折包括:闭合性骨折(粉碎型、压缩型、青枝型、嵌入型、线型、单纯型、螺旋型),开放性骨折(哆开型、感染型、枪弹型、穿刺型) 。
7.关节脱位和韧带的损伤包括:关节(囊)以及韧带的撕脱、撕裂伤、扭伤、创伤性(关节积血、破裂、不全脱位、撕裂) 。
8.神经和脊髓损伤包括:脊髓的完全性或不完全性损伤,神经损伤,创伤性(神经切断、脊髓出血、麻痹、截瘫、四肢瘫) 。
9.血管损伤包括:切割伤,撕裂伤 。
10.肌肉和肌腱损伤包括:撕脱,切割伤,撕裂伤,创伤性破裂 。
11.本目录是指治疗各种原发性损伤所需的时间,不与各种后遗症相对应 。各种原发性损伤造成的后遗症,是损伤造成的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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