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应要求办理工资卡 返程遇交通事故死亡未予认定工伤


工人应要求办理工资卡 返程遇交通事故死亡未予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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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判例显示,2019年4月29日7时许,江苏省溧阳市某工地由于天气原因无法继续施工,工地停工后,工人杨某平结束当天的工作 。当日8时许,杨某平骑车离开工地前往某银行办理本人银行卡激活业务,业务办理结束后再前往另一银行营业部办理银行卡,供所在集团发放本人工资 。杨某平在返回居住地途中于10时23分发生交通事故身亡 。
??杨某平儿子杨某锋向法院表示,杨某平去第二目的地办理工资卡,是应工地班组长的要求,是杨某平工作的组成部分 。杨某平办理工资卡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苏04行终156号的行政判决书显示,溧阳人社局向杨某平所在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2019年7月24日,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溧阳人社局出具了《工伤认定答辩意见》,称杨某平与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杨某平所办事项并不是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作范围,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从未要求职工办理银行卡,办理银行卡与杨某平履行工作职责不相关 。
??案号为(2020)苏行申2173号的行政裁定书显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杨某平至第二目的地办理银行卡虽是基于项目工地班组长的要求,但银行卡系用于其本人领取工资,杨某平办理该银行卡的行为不属于履行工作职责 。
??同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杨某平至银行营业部办理个人业务虽可认定为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但其居住地距工地仅六七百米,其前往两个银行办理个人业务,离开工地约两小时后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认定其发生交通事故是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的途中 。
【工人应要求办理工资卡 返程遇交通事故死亡未予认定工伤】??公开判决显示,溧阳市人民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均未将杨某平的身亡认定为工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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