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四个构成条件是什么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四个构成条件是什么】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四个构成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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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有土地使用管理的正常活动 。
(二)客观要件 。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
出让,是指不以谋利为目的而卖出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 。所谓土地使用权,是指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
(三)主体要件 。
本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只要违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达到了严重的程度,即可构成本罪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不能构成本罪 。
(四)主观要件 。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 并且具有徇私的目的 。即明知自己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但为了徇私而仍决意为之 。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过失低价出让国有土地的,即使构成犯罪 , 也不是本罪,而是玩忽职守罪 。虽然出于故意 , 但不是为了徇私 , 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应是滥用职权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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