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如何规定阻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既遂量刑标准?


刑法中如何规定阻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既遂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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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中如何规定阻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既遂量刑标准?
阻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最新量刑标准是处2-7年有期徒刑,但情节较轻的可以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情况下可以基于实际的涉案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情况来进行合法的量刑和认定 。
阻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最新量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 , 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二、阻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的构成要件
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复杂客体 , 其既侵犯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而且还侵犯了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 。其侵害的对象由其所侵害的客体的多重性所决定 , 亦具有多重性,一般包括依法正在执行解救公务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协助执行解救活动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被拐卖、绑架的妇女或儿童 。
本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所谓利用职务,是指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范围主管、负责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工作的便利,而不是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便利阻碍解救工作 。所谓解救职责是指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从人贩子、收买人或绑架人手中解脱出来、安置或者送返被害人等解救工作的职责 。我国目前履行这些职责的机关、组织主要为公安机关、民政、妇联 。故主管解救工作的也主要是这些机关和组织的工作人员 。
本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 即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是非常宽泛的,但只有那些负有特定的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虽然本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且实施了阻碍解救的行为 , 但其如果不负有特定的解救职责,便不能构成本罪 。这里的“解救职责”,是指在职务范围内或责任范围内具有“解救”的内容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 各级人民政府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有解救职责,解救职责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执行 。具体指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检察、法院、民政、妇联等部门中主管、分管和直接参与解救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 。上述人员负有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从人贩子、收买人或者绑架人手中解脱出来 , 以及安置送返被害人等解救工作职责 。
本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必须是直接故意 。行为人既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也希望发生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未获解救的结果 。如只是认识到自己行为可能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但主观上并不希望发生这种结果的 , 不构成本罪,导致严重后果的,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
如果是在日常生活中,发现有人实施违法的绑架行为的,此时是要及时的报警处理的,在必要的时候也是可以选择积极的营救的,但是如果是犯罪行为人实施绑架行为的 , 他人又实施阻碍实施营救行为的人的行为的,此时就是可以按照共同犯罪处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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