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犯新罪的并罚是如何进行的?


再犯新罪的并罚是如何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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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犯新罪的并罚是如何进行的?
我国《刑法》第71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 , 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 , 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根据这一规定,再犯新罪的并罚具有以下特征:
1、再犯新罪并罚的时间
再犯新罪并罚的时间是判决宣告以后 , 刑罚执行完毕以前 , 这一点与发现漏罪的并罚是相同的,在此不再赘述 。
2、再犯新罪并罚的前提
再犯新罪并罚的前提是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 。这里新罪,既包括异种罪又包括同种罪 ,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再犯同种罪的也应实行数罪并罚 。这里的新罪是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所犯的,这对于适用刑法第71条来说十分重要 。如果新罪是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前所犯,就应当视为漏罪 , 而非再犯新罪 。如果新罪是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则也不再实行数罪并罚,而应按照累犯或者再犯处理 。
3、再犯新罪并罚的方法
再犯新罪并罚的方法是“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 , 依照本法第69条规定 , 决定执行刑罚 。”这一并罚方法,俗称为先减后并 。根据先减后并的方法,在再犯新罪的情况下实行并罚计算刑期的时候,应当从前罪判决决定执行刑罚中减去已经执行刑罚,然后将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有哪些?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 。数罪,指一人犯几个罪 。各国刑事立法规定构成数罪的时间界限有所不同:有的规定发生在判决宣告以前,有的规定在判决确定以前,还有的规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 。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 , 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 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 , 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 , 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 , 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 。数罪,指一人犯几个罪 。各国刑事立法规定构成数罪的时间界限有所不同:有的规定发生在判决宣告以前 , 有的规定在判决确定以前,还有的规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 。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 , 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 , 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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