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插图
【刑法拐骗儿童案件的相关解释主要规定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15.以出卖为目的强抢儿童,或者捡拾儿童后予以出卖,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 , 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
以抚养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或者拐骗儿童 , 之后予以出卖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
23.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共犯,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地位、作用,参与拐卖的人数、次数,以及分赃数额等,准确区分主从犯 。
对于组织、领导、指挥拐卖妇女、儿童的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犯罪环节,或者积极参与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等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 。
对于仅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信息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或者进行居间介绍,起辅助或者次要作用 , 没有获利或者获利较少的 , 一般可认定为从犯 。
对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区别不明显的,可以不区分主从犯 。
推荐阅读
- 孩子耐性不够 家长怎么办?
- 怎么能使用外网 怎么用外网也能服务器
- 如何应对列王的争斗影响服务器? 列王的纷争怎么改服务器
- 应该如何预防老人痴呆
- 正确的山地车骑行姿势是怎么样的
- 小儿便秘的饮食调理
- 美容养颜 分享三款蜂蜜食疗
- 提高警惕 月经不调非小事
- 男人晚上熬夜吃什么好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