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诉前保全的法律依据 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解除诉前保全的法律依据 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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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解除诉前保全的法律依据 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 , 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都必须交纳保全费用,并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执行 。
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即利害关系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提起诉讼,使与被保全的财产的有关争议能够通过审判得到解决 。如果利害关系人未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
不同的民事主体,在提出财产保全的请求时,需要提交的材料都是存在着差异的,并且若是其提交的材料并不齐全,此时法院即使查看了其提交的财产保全的申请 , 也不会真的就会采取诸如冻结其财名下财产的方式 , 保全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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