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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学生打工是否产生劳动关系?
大学生打工符合以下标准的,就属于劳动关系: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 , 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
二、劳动关系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劳动关系是在现实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者有着直接的联系 。
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 , 一方是劳动者 , 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劳动者所在单位 。
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 , 要成为另一方所在单位的成员 , 要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以及有关制度 。
三、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有哪些?
(一)适用法律不同 。
劳务关系由《民法典》进行规范和调整 。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 其发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的纠纷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其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应适用《民法典》进行规范和调整 。建立劳务关系时,当事人可以双方协商确定是否需签订书面劳务合同 , 法律对此不加干涉 。
(二)主体资格不同 。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 , 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 。劳动者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具有劳动权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单位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 , 是指与劳动者建立起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或民办非企业;而劳务关系的主体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或者自然人与单位之间,类型较多,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 , 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此外,法律法规对劳务提供者主体资格的要求 , 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
(三)主体地位不同 。
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地位不平等,不仅存在财产关系 , 还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 。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 , 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 , 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等 。反映的是一种稳定、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相结合的关系;而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 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且二者关系往往呈“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 。
(四)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同 。
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的一方可以不承担提供劳务一方的社会保险 。但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 , 劳动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一般义务外 , 还存在附随义务,如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等,劳务关系中却不存在这些附随义务 。
(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
首先是对外责任的区别,劳动关系中 , 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一员,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因劳动者的过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而劳务关系中,一般由提供劳务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是相互责任的区别 , 在劳动关系中,若不履行、非法履行劳动合同,当事人不仅要承担民事的责任 , 而且还要负行政的责任,如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用人单位罚款等行政处罚 。劳务关系纠纷中,当事人之间违反劳务合同的约定 , 可能产生的责任一般是违约和侵权等民事责任,无行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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