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婚姻无效上诉受理吗?,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


宣告婚姻无效上诉受理吗?,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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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告婚姻无效上诉受理吗?
婚姻被确认无效后确实不可以上诉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的审理不适用调解 , 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和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 。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 , 当事人可以上诉 。
可见,由于导致婚姻无效的事由是法定的,即由于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达法定婚龄等原因,一经当事人申请,法院认真审查后,作出的判决是终结性的,也就是说 , 婚姻效力问题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再上诉或申诉 , 法院均不予受理 。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
二、无效婚姻要如何救济?
对于登记错误的登记婚姻导致婚姻无效的救济途径:
1、行政救济 。登记结婚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 , 因登记审查不严而造成的无效婚姻,理所当然的应当由登记机构自行纠错,撤销错误登记 。在这种救济途径下 , 行政诉讼应当作为行政自行纠错的后置程序,即当受害人在行政机构不愿意撤销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结婚登记,法院审查相关登记材料的基础上,可以做出撤销登记的判决,以达到法律和事实的统一 。
其中,代领结婚证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济的只能是被代领人,冒领结婚证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济的只能是被冒领者 , 骗婚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济的只能是被骗一方 。
2、民事诉讼救济途径 。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或撤消“欺诈”婚姻,法院在受理后,应审查无效情形,进行确认 。代领结婚证的,应根据受害方意志进行撤消;冒领结婚证的,应确认无效,通知行政机构予以撤销登记;骗婚的,除认定婚姻无效,通知行政机构依法撤消外,还要通知司法机构,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
【宣告婚姻无效上诉受理吗?,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宣告婚姻无效后是不能进行上诉的,要想救济无效婚姻 , 可以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行政救济,一种是民事诉讼救济 , 去民政机构办理登记行为手续属于行政确认行为,由于审查不合格所造成的婚姻无效,应该由婚姻登记机构进行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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