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住房公积金属夫妻共同财产( 二 )


??采访人员从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了解到,以夫妻离婚分割住房公积金为由,是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此外 , 采访人员查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 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对此 , 林丽华表示,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权实际上是限制性所有权,职工对公积金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职能的行使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离婚、需分割共同财产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也不得根据双方的离婚协议、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申请提取公积金 。实践中,对于离婚时住房公积金的处理,如果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都有住房公积金,可以先计算出双方的住房公积金一共有多少,以及各自应当分得的数额 , 由于双方的住房公积金有多有少数额不均,可由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定的差价补偿 , 以符合应当分得的资金数额 。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有一方持有公积金,则直接对其持有的公积金进行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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