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住房公积金属夫妻共同财产


婚内住房公积金属夫妻共同财产

文章插图
??_原题为:夫妻离婚诉求分割住房公积金越来越多海南两起案例判决表明——(引题)
??婚内住房公积金 属夫妻共同财产(主题)
??采访人员 王天宇
??恋人相爱步入婚姻殿堂后,很多家庭在经济开支上不分你我 , 我挣的钱是你的,你挣的钱也是我的 , 双方不会斤斤计较 。可一旦感情不再,走到离婚的那一步,曾经的海誓山盟都将化为乌有,能分的财产一个都不能少,其中就包括住房公积金 。那么 , 作为职工买房、建房、装修等需要时,才可以提取出来的住房公积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离婚时 , 又该如何分割呢?
??案例
??海口一女子离婚诉求分割住房公积金获法院支持
??刘强(化名)和杨丹(化名)生活在海口,两人虽然相差10岁,但并没有阻隔他们相爱 。2013年3月份确定恋爱关系后,两人于2014年12月步入婚姻殿堂 。婚后双方感情尚好,杨丹还为刘强生了女儿 。在这期间,杨丹为专心在家带娃更是辞掉了工作 。可家庭生活并非一帆风顺,之后双方因经济原因开始产生矛盾争议 , 导致夫妻不和,感情逐渐冷淡 。2019年,杨丹提出离婚 , 刘强也未有挽回这段婚姻的意思,同意离婚 。
??两人在一起生活了5年,也积攒了一定的积蓄,如今过不下去了,但这些积蓄要进行分割 。为此 , 杨丹一纸诉状将刘强起诉至法院,起诉请求中,不但要分割双方的房产等财产,杨丹还要分割刘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 。
??判决书显示,刘强名下截至2019年11月30日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为68194.33元 。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案件中一方取得的公积金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所以刘强名下住房公积金68194.33元 , 杨丹有权分得一半份额34097.2元 。
??此后,该案因其他财产分配问题进入二审,海口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婚内住房公积金属夫妻共同财产】??澄迈一男子起诉离婚,住房公积金被分走一半
??而发生在海南澄迈的另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 , 张军(化名)和马娟(化名)经熟人介绍于1992年登记结婚 。婚后两人育有一男一女,但感情并不牢固,在1998年至2018年间,张军曾5次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与马娟的夫妻关系,但法院并没有支持张军的诉求 。
??一心要离婚的张军2019年以夫妻多年感情不和,感情已经破裂为由第6次向法院起诉离婚 。
??这次,法院判决准许张军与马娟离婚 ,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其中一项就涉及住房公积金 , 法院认为,张军截至2019年8月住房公积金余额为108866元,马丹有权予以分割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张军可以现金抵偿给马丹,即支付住房公积金的一半54433元给马丹 。
??此后该案进入二审,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说法
??婚姻存续期间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从上述两起案例得知,住房公积金是可以进行分割的 。那么,夫妻离婚时,是不是账户上所有的住房公积金都能分割呢?
??对此,海南先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林丽华表示,夫妻离婚时想要分割住房公积金,首先要看婚内取得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以及住房公积金取得的时间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款进一步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应当认定为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林丽华表示,由此可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由夫妻双方协议分割 , 协议不成时,可诉诸法院 。
??此外,林丽华还称,在离婚案件中处理住房公积金时,首先应区分名下公积金款项取得于婚前还是婚后 , 离婚时能分割的只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婚前的不能分割 。
??不能以离婚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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