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依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 《提取细则》第十条明确缴存人及配偶有多笔未结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除婚前夫妻双方各自单独办理的住房贷款除外,只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其中一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第十九条将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规范为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 。
(4)依据住建部等四部委《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取细则》第十一条对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和规范,增加了通过交易方式取得直系血亲房屋所有权、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且剩余部分产权人未发生变动等不予提取的情形,进一步明确了住房装修、装饰、中修、小修等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
2.持续开展减证便民
(1)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提取细则》取消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审核环节和出具《淮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的规定 。
(2)为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对“租购并举”的支持作用 , 依据住建部等三部委《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提取细则》第十七条进一步简化了租房提取的业务流程和要件,缴存人无需提供租房合同、水电费缴费流水等证明材料 , 只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其配偶在淮安市无自有住房且12个月内无购买住房、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提取记录,即可办理租房提取 。
3.加强提取申请审核
(1)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提取细则》第二十条明确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加装电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发证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提?。坏谑盘跬环⑹录斐杉彝パ现乩烟崛∽》抗鸬?nbsp;, 应在基本医疗费用报销后一年内一次性申请 。
(2)根据住建部等四部委《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的精神 , 为防范骗提套取公积金行为,《提取细则》第十四条对多人频繁买卖交易同一套住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的,严格审核提取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 明确“同一套住房在同一自然年度内交易两次或两次以上的,购买该套住房的缴存人,在该自然年度内,只能就其中一次交易提取住房公积金 , 其他交易的购房缴存人可以在以后年度提取住房公积金,且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均须尚未出售该套住房” 。
4.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根据住建部等四部委《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的精神,《提取细则》第三十条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实施联合惩戒 。对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公积金中心记入个人失信档案,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违规提取的资金,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 , 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将其失信行为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
三、《贷款细则》部分
1.扩展贷款发放对象
(1)依据住建部等三部委《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贷款细则》第六条将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扩展为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市缴存人以及异地单位缴存人 。
(2)依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 , 《贷款细则》第八条对共同借款人进行适当调整,开展住房公积金代际互助贷款业务,本市购买首套住房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的父母或子女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 , 可作为共同借款人 。
2.加大贷款支持力度
为合理引导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和保障新就业职工住房需求,依据《关于印发淮安市全国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发〔2014〕132号),《贷款细则》第十八条规定购买本市共有产权住房的新就业缴存人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贷款额度可按一定比例上浮 。第十七条规定对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本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人,通过计算贷款额度不足的 , 实施贷款保底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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