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淮安住房公积金政策大调整


速看,淮安住房公积金政策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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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日前发布《关于修订〈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淮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淮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根据介绍,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 坚持“房住不炒”定位,落实“租购并举”住房制度 , 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 , 优化业务办理流程,改进和加强业务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近年来国家、省、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和行业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对《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缴存细则》)、《淮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提取细则》)、《淮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贷款细则》)进行了修订 。
主要修订内容解读
一、《缴存细则》部分
1.扩展缴存人范围
(1)依据住建部等五部门《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的精神,《缴存细则》第六条增加了与本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港、澳、台同胞以及具有永久居留身份的外国人,可以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缴存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了本市行政区域内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淮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
2.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
根据住建部等三部委《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的精神,《缴存细则》第十四条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标准调整为“最低不得低于市人社部门最新公布的我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五条将企业单位职工个人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为各为5%-12%,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可以参照企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执行 。
3.全面落实“一网通办”
(1)根据国家、省市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和政务服务“不见面”“一网通办”要求,《缴存细则》第五章专门对住房公积金网上缴存管理作了规定 , 缴存业务基本实现线上全覆盖 。
(2)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0号) , 《缴存细则》对业务事项,由原来到受托银行办理,修改为向公积金中心办理 。
4.贯彻落实标准规范
(1)依据《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缴存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个人缴存部分、单位缴存部分以及住房补贴均以元为单位,元以下由“分角进元”改为“四舍五入” 。
【速看,淮安住房公积金政策大调整】(2)依据《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为确保单位及职工知情权,防范资金风险,《缴存细则》第二十八条明确了缴存职工多缴、错缴住房公积金的处理方式 , 明确了公积金中心的核实和告知义务 。
(3)依据住建部《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服务“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建办金〔2020〕53 号)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为提高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效率 , 满足缴存人异地办事需求 , 《缴存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明确了职工劳动关系迁入或迁出本市的业务办理方式 。
二、《提取细则》部分
1.扩展和规范提取使用条件
(1)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和《淮安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指导意见》(淮住建发〔2021〕115号),《提取细则》第五条增加了“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的提取情形,第二十条明确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的范围、对象、额度和时限等 。
(2)依据江苏省建设厅、财政厅、人行南京分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苏建金管〔2005〕298号)和住建部等四部委《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提取细则》第五条规范了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 , 未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账户须封存满6个月方可提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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