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通告 深圳公积金死亡职工继承人能取吗 深圳公积金死亡职工继承人提取新规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 。公积金,是指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住房保制 , 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 。有时也指公司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那么深圳公积金死亡职工继承人能取吗?接下来随我们小编一起看看 。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 , 并应当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死亡职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销户提取的通告
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法定第十三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 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并应当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经审看查询,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中等2404名职工已死亡,但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仍未前来办理销户提取业务 , 且深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法与前述死亡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取得联系 。现将死亡职工名单予以通告,请前述职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尽快到住房公积金归集银行公积金业务综合窗口办理相关销户提取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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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插图
办理方式:微信公众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业务办理-公积金预约取号”预约办理 。
办理材料: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若无卡可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银行卡)、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件及与死亡职工的关系证明等 。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法定比例的 。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法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 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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