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南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相关规定的实施细则


关于优化南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相关规定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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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陈某于2008年起在某公司工作 。2012年11月20日 , 陈某在工作中右肩部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当地人社局认定陈某为工伤 。
2013年2月4日,陈某出院,出院医嘱载明陈某需全休12个月 。陈某在住院期间参加了公司的年终总结会,并在会上得知公司于春节后即2013年2月18日开班 。
2月18日,陈某到了公司并参加了开班会 。会后,陈某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被撞身亡 。经公安交警大队认定,此事故由陈某承担次要责任 。
事后,陈某的亲属想申请工伤认定 , 但单位却说陈某处于停工留薪期内,不能算上班 。那么公司的说法是正确的吗?


分析
公司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根据相关资料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陈某事发时确实处于停工留薪期内 。但是 , 受伤职工或不了解停工留薪期的相关规定,或是因停工留薪期内的待遇与正常上班待遇在事实上有所差别,受伤职工可能在身体条件允许的前提下选择提前上班,故应当对停工留薪期内受伤职工的行为进行具体分析 , 而不能简单认为停工留薪期内不可能会上班 。


结论
本案中,陈某参加了公司的年终总结会,得知春节后单位开班的日期 , 于开班当天到单位参加了开班会,其当天所参加的活动系该公司职工当天的工作内容 , 故陈某到公司参加开班会应理解为上班,陈某此次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公司认为陈某在停工留薪期内故不能理解为上班 , 是不正确的说法 。
【关于优化南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相关规定的实施细则】所以陈某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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