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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缴存登记业务
办理条件
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 。
办理材料
(1)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2)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表;填报须知:如果开户单位为被督缴、执法单位,须加盖镇(街)有关部门公章或中心行政执法专用章 。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书;填报须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经办人办理需提供 。
(5)单位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填报须知:包括不限于,营业执照、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 。
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外籍的,提供护照,若营业执照法定代表名字和护照无法对应,单位出具翻译件原件,并提供加盖了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港、澳、台的,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需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 。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
2.受理: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对申请人提交的纸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即时办理审批,并将纸质材料电子化上传到业务系统;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范围的退回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在承诺办理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 。
4.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准予通过,作出《东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回执》;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作出《东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回执》 。申请人可到中心各办事处或各归集银行网点领取办理结果 。
个人账户设立业务
办理条件
单位新录用职工的,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
注:已开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 , 不能办理新开户,应把原账户转移至新单位启封后继续缴存 。
办理材料
(1)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2)住房公积金人员变更登记表
(3)开户职工身份证件
(4)住房公积金人员变更电子清册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
2.受理: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对申请人提交的纸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即时办理审批,并将纸质材料电子化上传到业务系统;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范围的退回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在承诺办理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 。
4.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准予通过,作出《东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回执》;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作出《东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回执》 。申请人可到中心各办事处或各归集银行网点领取办理结果 。
【东莞住房公积金缴存材料及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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