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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老年漂”一词越来越火,城市化的进程,将无数的年轻人留着大城市里成家立业,也将无数的父母从四面八方运输到城里 。或者是因为年轻人们想要照顾老人 , 让老人享受更好的物质;或者是因为老人希望能为子女做做饭、带带小孩 。无论是何种风险,总有一股力量将他们拉到一块 。当大批老人到达城市,也形成了一个特定的群体 。我们称之为“老年漂”或是“漂族老人” 。顾名思义,就是人到老年,还离开故土到陌生的城市生活 。由此带来的问题,便是这个群体所固有的 。今天 , 晏清律师带大家看下如果“老年漂”群体遇到拆迁,可以要求征收单位给予安置补偿吗?
以案说法:
彭女士出生于1933年9月,2014年2月,因“父母与子女相互投靠”将户口迁至儿子所在地 。2017年7月,彭女士儿子与儿媳离婚 , 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位于广元市利州区××号房屋一幢归妻子、儿子、母亲彭女士所有 。2019年1月,因某道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需要,广元市利州区xx街道办事处与彭女士儿媳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该协议约定对案涉房屋及附属设施、地上附着物等实施拆迁补偿安置 。2020年5月,征收单位与彭女士儿子、孙子女分别签订《广元市农房拆迁货币化安置协议书》,该三份协议主要约定分别给予三人每人16万元的货币安置补偿款 。现彭女士要求征收单位对其进行货币安置补偿 。
法律解析:
在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 , 应对被征收房屋的居民予以妥善安置,安置的目的在于解决被征收人的实际居住问题,保障被征收拆迁居民居住的权利 。本案中涉及的安置补偿方案中“货币安置标准二”主要适用对象应是合法占有被征收房屋并长期居住,但又非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居民 。本案中,彭女士出生于1933年,其于2014年将户口迁入子女名下并与子女一同生活应属正常情况,且有相关证据证实彭女士长期居住于案涉房屋所在地 。此外,在拆迁安置工作对彭女士安置资格审查过程中 , 相关基层组织等亦出具证明证实原告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 。征收部门拆除案涉房屋后,应当对彭女士予以安置 , 按照政策规定的数额足额支付支付货币安置补偿款 。
法院判决:
判决征收单位对彭女士及时履行安置补偿的职责 。
由于身体、照顾子女等原因,一批批的老年人跟随自己的子女进城,在老年漂泊的时候,更应该让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障 。如遇征收拆迁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拆迁人士,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老年漂”群体遇拆迁有安置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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