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组,收到银行催款一千二百五。贷款人是七十年代的生产队长,这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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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你的提问有点悬 。可能是假的 。故意提这个不着边的问 。因为 。银行都是懂法的 。一般债务到期后 。以前是两年效期 。现在是三年 。70年代的债务 。早就过效期了 。一是我认为银行不会要 。二是 。要 。你也不要给 。银行是没办法起诉采取硬措施催收的!

今天我们组,收到银行催款一千二百五。贷款人是七十年代的生产队长,这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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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观点:
七十年代初期全国各地只有人民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 。那时的生产队都是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夲结算帐户和贷款的 。后期成立了中国农业银行 。如果生产队办的企业可能因资金需要向农业银行贷款 。由于社办企业经营不善 。无力偿还贷款 。导致农业银行贷款无法收回 。成为呆滞贷款 。虽然成了呆帐 。但帐据还是保管妥善的 。只要银行知道了未收回的贷款方有了还款能力 。就会催收的 。
据我所知 。60年代困难时期人民银行给广大社员的口粮贷款 。事隔二十来年后没收回的在农业银行成立时都划拔给了农业银行 。由农业银行负责清收 。而农业银行又委托给了农村信用社代收 。只要信用社工作人员了解到当时的贷款人有了还款能力都会催收的 。
七十年代生产队长的贷款 。如果是生产队长个人贷款末还 。应由生产队长本人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是生产队长为生产队办理的且用于生产队的开支 。那么应该由当时生产队所属的人员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
【今天我们组,收到银行催款一千二百五。贷款人是七十年代的生产队长,这合理吗?】人民银行是管理监督银行的银行 。没有面对广大客户 。既是历史经办的业务 。在各商业银行成立后都按经营范围归口划拨给了各商业银行 。接到的不会是人民银行的催收吧 。其实接到催收后 。可以要催收人员提供贷款合同(借据) 。根据贷款合同(借据)分清贷款应该由谁负有偿还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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