扯结婚证后不久离婚退还彩礼吗?


扯结婚证后不久离婚退还彩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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扯结婚证后不久离婚退还彩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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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扯结婚证后不久离婚退还彩礼吗?
通常是不退还的 。予以返还的彩礼情形和限制返还彩礼的基本原则: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和公平原则 。
可申请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形: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
其中2、3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二、哪些情形不予返还彩礼?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
这种情形下一般不予返还,无论是理论上、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司法实践上还是风俗习惯上,认识是一致的,本文不再赘述 。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对该种情况确定不予返还,主要理由:首先,在当地广大农村地区,一贯将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视为男女结婚的标志 。双方一旦结婚 , 就成为了一家人 , 婚约就自然的过渡到婚姻阶段 , 订立婚约的目的包括给付彩礼的目的都已经实现 。
根据习俗,在这种情况下,彩礼一般就不再返还;其次 , 两年的限制主要是基于诉权的时限原则 。男女双方缔结婚姻,都是希望长期共同生活,如果双方不办结婚登记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双方订立婚约的目的没有实现,那么彩礼还是需要返还的 。同居生活的时间限制,主要还是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来确定 。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
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 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 。如果双方解除这种所谓的“婚姻”关系,将会给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 。因此,确定这种情况下彩礼不再返还 。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 , 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
一方面接受的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花费掉,其权利的客体已经不存在 , 属于返还不能;另一方面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也不应当返还 。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掌握: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
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 。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 , 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
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
因为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 , 就以未婚夫妻的名义交往,在交往过程中,双方都在为将来缔结婚姻做着准备,其中一方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也会给对方带来很大的痛苦 。这种情况下婚约的解除并不是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在将彩礼予以返还 , 就有点不近人情,与风俗习惯相违背 。这里需要注明的是,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应予除外 。
所以要想女方退还彩礼除非是三种情况,首先双方最终没有办理结婚登记,那么就不是法律认可的合法夫妻,这种情况要求女方退还是无可厚非的 。但如果是双方已经登记结婚,这种情况下除非是没有在一起生活过或者是女方不还彩礼 , 男方就会生活困难到活不下去,是可以要求对方退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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