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收到管辖权异议裁定的标准是什么?


法院收到管辖权异议裁定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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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诉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认真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需召集双方当事人听证 。对当事人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区别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当事人就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 。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者上诉被驳回的,受诉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 。当事人对管辖权问题申诉的 , 不影响受诉法院对该案件的审理 。
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 。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就一审案件审理方面的分工 。受诉法院审查后认为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告知双方当事人,但不作裁定 。受诉法院拒不移送,当事人向上级法院反映并就此提出异议的,如情况属实确有必要移送的,上级法院应当通知受诉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受诉法院拒不移送且作出实体判决的 , 上级法院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受诉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
所谓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对管辖权异议主体的表述为“当事人”,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的概念外延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在民事诉讼实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往往是被告 , 被告享有管辖权异议之主体地位在法理上和实务中已得到一致肯定,分歧在于原告、参加诉讼的共同原告和第三人是否享有管辖异议权 。
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时候 , 首先会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确定是否有审理权,但是法院很有可能在进行审查时并没有确定是否存在管辖区,所以如果当事人认为该法院存在管辖权异议,那么就应该立即进行提出来 。并且需要将该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
【法院收到管辖权异议裁定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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