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插图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渎职犯罪案件(二十六)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第414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制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2.放纵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3.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
【关于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司法解释主要规定】4.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 , 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
第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查处职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二)放纵依法可能判处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三)对三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四)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
推荐阅读
- 除夕包饺子一年级作文300字
- 思君不见下渝州上一句是什么 思君不见下渝州出自哪里
- 如何正确满足孩子的需求
- 日字旁 日字旁有哪些
- 分公司能与员工签订合同吗?
- 电热毯对孕妇有影响吗 孕期用电热毯安全吗
- 珠海社保转移的条件及办理流程
- 关于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犯罪相关司法解释包括什么规定
- 王字旁 王字旁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