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青岛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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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1.具有青岛市户籍,在其他城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购买我市国有土地上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时,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
2.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须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条件和住房公积金申贷缴存标准,且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其他城市缴存地均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
3.申请人及其配偶只允许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申请人或其配偶在我市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我市贷款次数认定标准执行 。
4.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认定标准、贷款额度计算及贷款期限执行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 。
申请人配偶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具有青岛市户籍在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申贷缴存标准的 , 可合并计算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额度 。
办理材料
职工异地缴存公积金在我市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 除需按本市缴存公积金办理提供材料(详见新建住房、二手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服务指南)还应追加以下资料:
1.申请人(及配偶)户口簿主页、索引页、户口单页复印件一份;(胶东四市缴存职工不需提供)
2.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证明 (加盖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章);
3.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以及申贷时点前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加盖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章) 。
柜面办理流程
(一)异地贷款申贷资格确认 。
(二)异地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 。
(三)受理
根据所购房屋类型及区域提供所需材料 。贷款申请受理后,中心收取相关材料,进行个人信用查询 , 并出具预审意见;申请人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需按要求申办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
(四)审批、合同盖章、抵押
中心审批通过后,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 , 借款人(产权共有人)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组合贷款,需借款人分别与中心和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五)取证、放款
抵押登记手续办结,管理处工作人员收妥《房地产他项权证》或《房地产抵押预告登记证明》后,办理贷款放款手续 。
(六)领取贷款材料
贷款发放入账后 , 邮寄或通知领取贷款划付凭证等材料 。

【青岛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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