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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是谁?】一、《著作权法》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是谁?
汇编作品著作权归归汇编人所有,若是参与汇编的人有多人,且这些人都在汇编的过程之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那么所有的参与汇编的人,都可以是享有汇编著作权的人 。若是单位委托汇编 , 那么提出单位是著作权人 。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 , 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称为汇编作品 。汇编作品的构成成分既可以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及片段,如论文、词条、诗词、图片等,也可以是不受《版权法》保护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 , 如法律法规、股市信息、商品报价单等 。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
第十四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 , 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
二、汇编作品的特点有哪些?
1、集合性
它是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的集合 。
2、独创性
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 , 是构成汇编作品的实质条件 。可否给予一部集合作品版权保护,不在于其汇编的材料本身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 而在于汇编者对被汇集作品的选择、编排是否达到一定创作高度 。例如,法律法规本身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但是法律法规的汇编如果在编排上独具特色,体现了汇编者的创造性劳动,就可以作为汇编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
汇编是一种法定的可以获得著作权的方式,但是被汇编的作品一般是属于他人所有的 , 故此为了避免汇编的行为构成侵权,在具体将他人的作品汇编之前,需要先获得作品所有人的同意,任何擅自利用他人作品汇编的人 , 都有可能会被作品所有者索赔 。
三、汇编作品和合作作品有什么不同之处?
1、汇编作品的各作者之间不必具备创作合意,而合作要求各作者有共同创作的愿望 。
2、汇编作品中各作者的成果是可以区分的,而合作中作者的成果有时是可分的,有时是不可分的 。
3、汇编作品以汇编人的名义发表,而合以合作者的共同名义发表 。
无论是何种类型的作品 , 只要是属于我国的《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所保护的作品的类型的 , 都是可以得到我国的著作权的保护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作品被创作出来之后 , 是需要作品的创作者及时地向有关机关申请著作权的注册登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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