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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对象:
持有有效《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的家庭 。每个持证家庭登记期限内仅限登记一个公租房项目 。
申请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准入制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镇家庭,可以申请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公共租赁住房:
(一)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居民户籍,符合住房租赁补贴条件且尚未租赁住房的家庭,以及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且房屋租赁期限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 。
(二)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居民户籍,上年人均年收入3万元及以下、人均财产11万元及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及以下,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包括年满18周岁及以上单人户) 。
申请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建设委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如实申报户籍、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财产等情况 , 并书面声明同意接受相关审核部门的调查核实 。
申请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须为《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注明的申请人,申请时须携带以下要件到发放资格证明的区住房建设委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
(2)《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原件);
(3)本人、配偶或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的,还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开具的连续缴存证明(原件) 。
因疾病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申请的 , 申请人可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办理申请手续,被委托人须持本人、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申请家庭成员共同签字确认的委托书 。
(一)已取得“三种补贴”资格且尚未租赁住房的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须验证更换资格证明,并携带以下材料到发放资格证明的区住房建设委提出申请:
1、《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2、本人(原件和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开具的连续缴存证明原件(本人、配偶或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的需提供此证明)
(二)未取得“三种补贴”资格的 , 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携带以下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建设委提出申请:
1、本人及家庭成员(原件和复印件)
2、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家庭现住房情况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审核
区住房建设委在5日内完成审核换证工作 。对“三种补贴”资格证明有效的,且尚未领取租房补贴或房屋租赁备案到期后未再租赁住房的申请家庭 , 在其《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开具《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以下简称《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同时收回申请人所持的资格证明原件 。
【2023第二季度天津东丽区公租房登记对象】注:房屋租赁备案期限以申请人领取租房补贴时最新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记载的期限为准 。家庭人口依租房补贴人口认定 , 由区住房建设委在《申请审核表》上填写 。《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标注项目出租完毕或开具之日一年以上,《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自行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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