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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诉讼中哪些人需要辨认笔录
嫌疑人需要辨认笔录,其要求是必须要保证辨认的真实性以及客观性 。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 , 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
【刑事诉讼中哪些人需要辨认笔录?】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 , 侦查人员会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侦查人员将这一辨认的经过和结果,制作成辨认笔录 , 并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 。
在刑事诉讼中,辨认笔录系由侦查人员制作的笔录类证据之一,通常只是作为辅助类证据补强其他证据的证明力 。但是,在仅有被害人陈述或证人证言,而没有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情况下,由于孤证不能定案,相关证据需要靠辨认笔录加以补强,此时的辨认笔录便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核心证据 。那么,辩护人在此类案件中对辨认笔录就应格外注意 。
二、辨认笔录中被辨认人数是多少
被辨认人数不能少于七人,辨认笔录只需要制作一份即可 , 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 。
三、辨认笔录不能作为证据的情况有什么
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
嫌疑人是需要辨认笔录的 , 在制作辨认笔录的时候,被辨认的人数不能少于七个人 , 在辨认照片的时候,不能低于十张照片,辨认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能少于两人 , 只需要制作一份辨认笔录,未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辨认活动 , 所制作的辨认笔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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