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插图
1.《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 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
【最高院非法采矿案件相关解释具体是什么重要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推荐阅读
- 与山有关的诗句 描写山的诗句
- 端午节的由来作文400字精选3篇
- 天气有关的词语 形容天气的词语
- 4款春季养生花茶帮你暖胃养颜 暖胃的花茶
- 东莞欠钱不还多少金额可以起诉
- pegt10什么手机型号
- 稳定是什么意思 稳定什么意思
- 笔记本电脑服务器在哪 笔记本服务器地址怎么设置
- 不需要驾照的电动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