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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居住权撬门属于私闯民宅吗
以享有居住权为由撬门的,一般不构成私闯民宅,享有居住权 , 即意味着对房子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不过,居住权人不是产权人 , 撬门的行为涉嫌故意损坏财物,故意损坏财物也是违法行为 。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二、居住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一)居住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公民 , 即有合法依据而占有房屋的公民 。
(二)居住权的客体只限于房屋 。如出租人的房屋 。
(三)居住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 。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应限于居住的目的 。属于支配权的一种 。
(四)居住权的取得应有法定的依据或有关合同的约定 。
(五)居住权的取得应办理登记手续,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
三、设立居住权具有哪些法律后果
(一)房屋的归还 。除因房屋标的物等原因而消灭外 , 居住权人在其居住权消灭时,有归还房屋的义务,如果居住权是因居住权人死亡而消灭的,则其继承人有归还房屋的义务 。
【以居住权撬门属于私闯民宅吗,撬锁私闯民宅定罪标准】(二)附属设施的取回 。居住权人在其权利存续期间,为了正常居住使用房屋可在房屋内设置一些设施,同时,也可对房屋进行装修,这些设置并非房屋的结构组成部分 , 居住权消灭时,居住权人对其仍享有所有权 , 可将上述设施取回,但要恢复房屋的原状 。
(三)费用的偿还 。居住权存续期间 , 对于房屋的特殊修缮费用应由房屋所有人承担 。当房屋须进行特殊修缮时 , 居住权人可通知房屋所有人进行修缮,房屋所有人未进行修缮,而该修缮又确有必要的 , 居住权人可自行修缮,居住权消灭时,房屋所有人应偿还居住权人支付的修缮费用 。
综上所述 , 如果当事人对房子本身就享有居住权,可以正常的居住在这套房子中,户主不让进门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但是不能用撬门这种违法方式处理,如果发生矛盾以后选择撬门处理,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是有可能会被拘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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