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插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 法释[2000]36号)
第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 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
【最高院盗伐林木犯罪的解释包括哪些内容】第四条 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
推荐阅读
- 语的意思 语的意思是什么
- 上班族的健康养生法则,上班族的健康养生法则有哪些
- 澳柯玛燃气热水器En代码,澳柯玛燃气热水器16s005
- 洗衣机故障灯,洗衣机灯闪烁但启动不了
- 刑事爆炸罪怎么量刑处罚的 刑事爆炸罪怎么量刑处罚
- 洗衣机显示f21故障,洗衣机显示f21故障怎么办
- 反映科学哲理的有关诗句 反映科学哲理的有关诗句有哪些
- 华凌空调显示e3故障,华凌空调e3最简单的处理方法
- 英得尔车载冰箱故障码,英得尔车载冰箱故障码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