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4年6月之后到2009年6月之前,拆迁人首创朝阳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屡屡找到丁昊谈话协商 , 无一不以谈崩的结果告终 。终于,拆迁人的忍耐到达了底线,于2009年6月9日向朝阳区房屋管理局申请对丁昊进行拆迁裁决 。朝阳区房屋管理局受理了这一申请,并通知拆迁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6月16日参加裁决调解会 。
古语有云:“识时务者为俊杰” 。丁昊在接到裁决调解通知之后,十分清楚自己的拆迁之旅已经陡然崎岖起来,前途危险难测 。于是 , 这名焦虑已久的拆迁户带着相关材料专程咨询了马律师 。这位巾帼不让须眉的女律师接待了丁昊 , 并深入浅出地帮他答疑解惑 。30分钟的交谈过后,丁昊果断地在《专项法律服务代理协议书》签上姓名 。在那一刻,心生希望的他无法预见,9个月之后的他还会在一份期待已久的、补偿额增值5倍以上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再度签上姓名 。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阶:裁决前的智慧热身
马律师担起丁昊的维权重任之时,距裁决调解会只不过短短数日 。虽然时间紧张,马律师有条不紊地采取了寻找着案件突破点 。正所谓天道酬勤 , 马律师发现涉案拆迁项目拆迁许可存在着多次延期情况 , 本证拆迁期限为2004年6月6日至2005年6月5日,最后一次延期续证是在2008年12月2日核发,拆迁期限为2008年12月5日至2009年6月4日 。
基于前述发现,马律师迅即采取了维权第一方略——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同时提交了两份《复议申请书》,分别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朝阳区房屋管理局核发《拆迁许可证》及《拆迁许可证》续证(有效期为2008年12月5日至2009年6月4日)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马律师提出了入木三分的理由:朝阳区房屋管理局对拆迁人提交的申办材料未尽到审查义务 , 也未向申请人送达和告知相关内容,违法发放了拆迁许可证和拆迁许可证续证 。
拆迁许可双复议提起之后,马律师马上紧锣密鼓地投入拆迁裁决调解会的准备工作之中……
办案第二阶:裁决中的高调应对
裁决调解会转瞬即来 。马律师与委托人丁昊同赴这一拆迁命运攸关的裁决调节会 。裁决伊始 , 二律师提交了《中止裁决申请书》,以丁昊已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起了《拆迁许可证》及其续证的行政复议,且尚未有复议结果为由,要求依法中止裁决活动 。
紧接裁决中止牌之后,马律师又炫丽地亮出第二个杀手锏——向朝阳区房屋管理局提交了《重新委托评估申请书》 , 认为既有评估报告是由拆迁人单方委托的评估机构作出,且估价金额背离了市场价格,初步估价结果没有依法公示,并且最终评估报告也未依法送达,如此之多的违法之处将直接导致评估报告的无效性 。而无效的评估报告是不能成为裁决的主要事实依据的 , 因此应重新进行评估 。
办案第三阶:复议后的雷霆起诉
裁决调解会结束后,静谧开始笼罩在丁昊周围,直到2009年8月……
8月中旬,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丁昊作出了两份《行政复议决定书》:一份为驳回《拆迁许可证》复议申请的决定 , 理由是超过了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申请期限;一份为维持被复议《拆迁许可证》续证(有效期为2008年12月5日至2009年6月4日)的决定,理由为申请的延长许可行政行为符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 。
两个复议结果并未超出马律师基于行政救济行情所作出的预期,因此结果一出,马律师旋即进入维权第三阶段,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起诉状》 , 请求确认被告朝阳区房屋管理局作出的《拆迁许可证》续证(有效期为2008年12月5日至2009年6月4日)违法 。这一次的诉 , 马律师引入了新的元素——拆迁单位不具备合法的拆迁资质证书 。
办案第四阶:裁决出世·诉讼尴尬VS小荷才露尖尖角
一如《红楼梦》中所言“你方唱罢我登场”,就在丁昊一方提起《拆迁许可证续证》诉讼以后,朝阳区房屋管理局作出了《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 , 裁决:①丁昊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将房屋腾空交给拆迁人拆除;②拆迁人为丁昊提供临时周转房,周转期限三个月;③拆迁人应在裁决送达之日起5日内将拆迁补偿款45.2万元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待丁昊腾退周转房后给付丁昊;④其他补助费凭相关证明给予补助;⑤除上述法规确定的补偿内容 , 拆迁人自愿给付丁昊困难补助35万元,异地购房款4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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