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人员谈判技巧,征拆谈判技巧( 六 )


“屋漏偏逢连夜雨”,2009年9月中旬,朝阳区人民法院经过书面审理,对丁昊诉《拆迁许可证》续证(有效期为2008年12月5日至2009年6月4日)违法一案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原告的权益可通过补偿安置裁决的合法性审查予以保护,驳回起诉 。
面对横空出世的裁决结果与那带着法院红色钢印的裁定书,丁昊与马律师的维权理念并未抹上失望的消极色彩,因为就维权结果来说算得上“虽败犹荣”——在核心问题,亦即拆迁补偿方面,丁昊已经着实上了一个台阶,从45.2万元上升至128.8万元,突破了百万大关 。
办案第五阶:拆迁许可上诉与裁决起诉花开并蒂
2009年9月下旬,马律师代表委托人,针对《拆迁许可证》续证一审裁定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指出:一审法院未经过开庭审理,直接认定被上诉人朝阳区房屋管理局向丁昊作出、送达了《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 , 因此上诉人没有对拆迁许可证续证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的做法,是显然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发回重审 。
虽然裁决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对丁昊的实际利益有所倾斜 , 但这并没有阻却丁昊一方维权大计的继续进行 。2009年10月下旬 , 马律师以委托人的名义 , 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主张朝阳区房屋管理局应当中止裁决书的下发而没有中止 , 且作出裁决主要事实依据的《评估报告》存在程序与实体的双向违法 , 不应作为裁决的依据,故此请求撤销《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 。
办案第六阶:继续到底的败诉VS庭外和解
2009年11月中旬,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丁昊上诉拆迁许可证续证一案作出终审《行政裁定书》,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被拆迁人的权益可通过对该裁决的合法性审查予以保护 , 藉此认定丁昊在本案中不符合起诉条件,并对丁昊针对涉案项目拆迁许可证续证提起的行政起诉,裁定予以驳回,是正确的,应予维持,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
2009年12月下旬,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丁昊复议拆迁裁决书一案也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 , 认为被复议《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决定予以维持 。
纷至沓来的败诉结果 , 又一次彰显了我国行政行为救济渠道的狭隘性、有限性 。但即便如此,在拆迁维权领域身经百战的马律师仍不气馁,于2010年1月上旬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朝阳区房屋管理局所作《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 。
“善飞能舞世人敬 , 皇天不负有心人”,加之马律师的运筹帷幄饱含技术含量,在难以改写的败诉命运中挣扎已久的丁昊终于迎来来命运的转机——受理了裁决之诉的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始在拆迁双方当事人之间积极斡旋 。阳春三月,草长莺飞,这样一个被娇美景象填满的季节里,拆迁人首创朝阳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同意将拆迁补偿款提升至296万元 。对于这个标准 , 丁昊不再说不 , 在马律师的陪同下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
【律师说法】
拆迁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而协议的达成,则无法回避谈判这个程序 。谈判,堪称拆迁中的家常便饭!几乎百分之百的拆迁户都会有此经验 。不同的是,不同的人取得了不同的谈判成绩 。究其原因,谈判过程中的强技巧性、谈判双方地位的不对等性以及拆迁户的补偿期望值与拆迁人的补偿提供额之间的差距使然!
当某一个拆迁户不谙拆迁补偿行情,也不明谈判技巧,而且又属于草根阶级的一员时,他懵懵懂懂依据周边房地产市值所提出的补偿价位一般都难以被拆迁人接受 。本案中的丁昊就是这样的一个例子,他认为拆迁人给的评估价极为不合理,并提出了自认为合理的期望价,结果在超过5年的漫长期限里始终没有与拆迁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 。然而,通过专业拆迁律师的维权 , 且时间战线仅为9个月,丁昊不但脱离了纠结多年的拆迁苦旅,还抱得理想补偿归,原因何在?
其一,专业智慧与拆迁维权的正相关关系 。房屋拆迁无论之于普通大众 , 还是之于法律工作者而言,均是不易理解的“一道坎” 。作为被拆迁人 , 在程序上的优势已堪称先天性不足,表现为对拆迁流程的不解,对补偿之范围、标准、依据等细节的不解 。这两个“不解”足以使得被拆迁人面对经验颇丰的拆迁人时底气不足,陷入自身拆迁权益维护的茫然状态:或是自认倒霉地接受较低标准的补偿总额或是产权调换;或是不知者不惧地拒绝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拒绝参加裁决;或是选择成为一个艰辛的“钉子户” 。为了摆脱这种茫然状态,已经有越来越多的被拆迁人意识到法律维权、专业法律工作者辅以维权这两点内容的重要性 。因为后者身上的专业智慧是一种拆迁市场行情(诸如不同地段的地价等)、开发商惯用做法、拆迁行政程序及相关要件等的综合把握 。具有专业智慧的程度越深厚,取得拆迁维权的成果就会越斐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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