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插图
一、南京欠款人无能力偿还债务怎么办
欠债人无力偿还通常有如下处理方式:
1、与欠债人协商,取得对方详细情况,可以适当延期或者减免债务 。
2、如果不同意延期或者减免债务,债务人上法院起诉 , 对欠债人来说一般可以拖半年到一年 。
3、实在无钱可还,即使打赢了官司,法院执行人员知道欠债人没有钱是无法执行的 。可以等到有能力偿还时执行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
二、欠款起诉地点如何确定?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 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南京欠款人无能力偿还债务怎么办】可见,协议管辖约定地点也仅限于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或者合同的签约地、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 。根据《民法典》理论约定管辖的合同条款只对签约的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不能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人 。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被并购后,该诉讼主体已不存在,约定管辖条款自动失效 。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与并购方的合同纠纷应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属专属管辖的,则适用专属管辖条款 。
推荐阅读
- 塑料是什么时候发明的 塑料是什么时候发明的是谁发明的
- 怎样的运动才能减肥呢? 怎样的运动可以减肥
- 居委会成员述职报告,居委会述职报告范文
- 瓷器是什么时候发明的 陶瓷器是什么时候发明的
- 美的空调怎么看多大匹的,我们应该这样做
- 最高法持有伪造的发票案件解释包括哪些内容
- 美的空调售后在线预约,这些真要引起重视
- 云南养老金上调新消息 2022云南养老金计发标准方案细则
- 中央空调清洗保养:为您的家庭提供清新舒适的空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