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逃高速通行费诈骗辩护词,诈骗高速通行费的法律后果


偷逃高速通行费诈骗辩护词,诈骗高速通行费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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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人民审判员: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的一审辩护人,依法参加本案的审判活动 。辩护人认真地研究了一审判决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现辩护人根据事实与法律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及其定性本身没有异议 。
(二)告人犯罪情节并不严重
根据刑法学理论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2.16 法发[1996〕32号)第一条的精神,认定诈骗罪情节是否严重主要从诈骗所得数额、犯罪行为导致的后果等方面来衡量 。从公诉机关查明的事实和提交的证据来看,的行为够不上情节严重:
1、涉案金额较少 。在2011年8月至2012年6月,通过虚假婚姻介绍,诈骗他人 , 获得赃款16250元 。在诈骗犯罪中,16250元属于诈骗金额较大,而非巨大或特别巨大 。对此,检察机关的起诉书第三页也是如此认定的,我们对此表示赞同 。
2、不是惯犯或者流窜作案 。其在犯罪前有正当职业,一直本分老实,遵纪守法,凭自己辛苦劳动赚钱养家;
3、诈骗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而非企业事业单位生产资金或救灾、抢险等民政救助财物 , 未造成企事业单位停产停业损失;
4、的犯罪行为未导致受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后果相对较小;
(三)本案中,具有诸多法定与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认罪态度较好
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认罪态度极好 。被告自始至终怀着赎罪的心态详细、如实供述自己的所作所为,从无隐瞒、捏造等他推责任、逃避打击等行为 。被告在公安机关以后几次的讯问中的供述基本相同,连细节也陈述的前后一致 。对此 , 起诉书在第4页第1段也确认了该事实 。根据2010年10月1日期实施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7条的规定 , “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被告人,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 , 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
辩护人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
(2)被告人有真诚的悔罪表现
不论是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上还是今天在法庭上,均表达了自己真诚的悔罪态度 。人民法院在对王某量刑时应该酌情考虑 。与此同时 , 被告人愿意主动接受罚金刑,愿意以此方式来主动接受惩罚 , 以表明自己的悔罪的诚恳态度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七款:被告人自愿认罪的 , 轻处10%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在20%以内按比例轻处 。
(3)被告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劣迹,不具有严重的人身危险性,不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 。
(4)被告愿意立即退还赃款
被告人明确表示要立即退赃,并且其家属也当庭表示立即退回赃款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二)被告人退赃、赔偿的(不含损失在2 000元以下的),在10%以内按比例轻处;
(5)从利于罪犯改造的角度,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处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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