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插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 法释[2000]36号)
【最高院盗伐林木犯罪相关司法解释具体有哪些】第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 , 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
第四条 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 , 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
推荐阅读
- 易车是做什么的 易车APP是做什么用的
- 2022数罪并罚一般判多少年 数罪并罚最高能判多少年
- 论怎么读 论怎么念
- 蔺相如身上有个怎样的精神 蔺相如身上有什么精神
- 老人要注意疾病早期信号,老人有哪些信号
- 合同纠纷要多久才能结案,合同纠纷要多久才能结案起诉
- 牛蒡茶有副作用吗
- 刑事案件过失损坏电力设备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怎么样认定
- 朦胧的意思是什么 朦胧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