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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占财产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
2、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 。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
3、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
【侵占财产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4、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所谓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 是指通过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约或有关规定而为他人收藏、管理的财物 。
所谓他人的遗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 , 本应带走却因遗忘没有带走的财物 。应当提出,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 。后者是失主丢失的财物,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间相对较长,一般也不知道丢失的时间和地点 , 拾捡者一般不知道也难以找到丢失之人 。所谓埋藏物,是指为隐藏而埋于地下之物,如埋在自己院子里的钱财、埋在坟墓中的珠宝等 。埋藏物不同于地下的文物 。总之,无论是代为保管之物还是遗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须是他人的财物 。
二、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区别
1、判断财物由谁占有、是否脱离占有,是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关键 。因为盗窃罪只能是盗窃他人占有的财物,对自己占有的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委托物侵占只能是侵占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 , 侵占脱离占有物只能是侵占遗忘物或者埋藏物 。
2、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欺骗被害人,使其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代为保管”,进而非法占为己有的,成立诈骗罪 。行为人接受委托代为保管他人财物,非法将财物占为己有后,在被害人请求返还时 , 虚构财物被盗等理由 , 使被害人免除行为人的返还义务的,仅成立侵占罪(欺骗对方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
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如果侵占的是国家所有的财物,则应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我们说的侵占罪从狭义上理解的,它是指盗窃、诈骗、贪污、抢夺之外的侵犯财产的一种特定犯罪行为方式 。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 , 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
在我国的财产类型的刑事罪名中,此时是包括盗窃罪、侵占罪、抢劫罪等罪名的 , 但是不同的罪名的构成要件是不同的 , 比如说侵占罪,与其他的财产犯罪不同的是,侵占罪的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就是已经占有该被侵占的财产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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