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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租金共同财产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婚姻当事人结婚的房屋租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积极的按照这类房屋在结婚时属于个人和共同财产来进行判定 。相关的当事人应积极的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进行办理,保护婚姻双方的合法权益 。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 , 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 。对于房屋租金性质的认定到底是孳息还是经营收益,主要是看婚后对房屋的出租是否投入了管理或者劳务 。如果婚后投入了时间对房屋加以维护、修缮等管理的 , 租金应认定为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未对房屋进行过维护和管理,单纯的收取租金,则房屋租金应当认定为孳息,属个人财产 。但是,在司法实务中倾向于把租金收入认定为是个人财产的比较多 。
二、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什么
夫妻共同财产 , 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 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 , 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 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 。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 。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在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之下 , 此时在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是会出现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和夫妻之间得个人财产等不同的性质的财产的,这些都是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如果是夫妻之前的共同财产的 , 在离婚时是要分割的 。
【房屋租金共同财产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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