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回重审撤诉后再起诉 发回重审 撤诉

【发回重审撤诉后再起诉 发回重审 撤诉】

发回重审撤诉后再起诉 发回重审 撤诉

文章插图
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原来是一审的,按照一审程序审理,重组合议庭,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可以延长6个月 。可以上诉;原来是二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对判决的审理3个月内审结 , 对裁定的审理30天内审结,二审为终审,不能上诉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向上级法院上诉的,应该交纳上诉费 , 逾期没有交纳的 , 视为不上诉 。
发回重审的刑事案件 , 必须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 审理期限是三个月 。
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 , 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
第二百二十八条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
2.《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