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期间可以申诉吗?,监外执行期间可以申诉吗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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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外执行期间可以申诉吗
监外执行期间可以申诉 。
1、民事刑事案件法院判被告人监外执行原告人可以上诉 。
患有严重疾病,一般是指患有不治之症或者病危 , 或者患有需要隔离的传染病 。对于患有严重慢性疾病 , 长期医疗无效的 , 年龄在60岁以上,身体有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身体残废 , 失去劳动能力的罪犯 , 也可准许保外就医或监外执行 。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刑缓期2年执行尚未减刑的罪犯 , 一律不准监外执行 。
【监外执行期间可以申诉吗?,监外执行期间可以申诉吗怎么写】法院在判决时发现罪犯具有上述疾病、怀孕等情况,即可以决定监外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 。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 。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 , 仍应收监执行;如刑期届满,则应及时释放 。
2、有关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265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 , 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 , 必须保外就医的 , 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 , 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监外执行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涉嫌犯罪 , 公安机关依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
二、监外执行法律规定是什么
1、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多见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单独或联合发布的文件之中,由于立法规定的不尽完善及实际操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导致监外执行在实践中存在无法可依的问题,亟待引起高度重视 。以下两种情况是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1)脱管罪犯上网追逃问题 。
(2)人民法院在判决的同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续保问题 。
2、监外执行的程序
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 , 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
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 。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
3、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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