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回避行政案件 申请回避行政案件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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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回避决定时间、决定形式和当事人复议权利】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 ,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 , 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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