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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间共同财产范围 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 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 。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 。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
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因此在分割时也只能对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分割 。一般来说,农村地区的房屋会由父母等亲属共同居住,因此在分割房产时,应根据相应的份额进行分配,不能一概按夫妻双方平均分配的原则作出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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