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中断是以未起过时效为前提

【诉讼时效中断是以未起过时效为前提】

诉讼时效中断是以未起过时效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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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断的前提是当事人自己从事了法律所规定的导致行动指标中断的事由,具体的条件如下,
1、起诉 。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 。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 。
2、请求 。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 。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 , 故应中断诉讼时效 。
3、认诺 。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 , 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 。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 , 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 ,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 , 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 , 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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