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政策


盐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政策

文章插图
普通门诊政策
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一个待遇年度内,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50%,单日基金支付限额20元(含一般诊疗费);在镇(街道)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 每次起付标准为20元 , 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50%;在其他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 每次起付标准为5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50% 。年度基金支付限额为750元 。
其他成年人:一个待遇年度内,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 报销50%,单日基金支付限额20元(含一般诊疗费);在镇(街道)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每次起付标准为2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50%,单日基金支付限额45元(含一般诊疗费);在其他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每次起付标准为50元 , 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30% , 单日基金支付限额30元 。年度基金支付限额为750元 。
门诊“两病”政策
保障对象:符合“两病”诊断标准且确需采取药物治疗 , 但未达到城乡居民医保高血压病(高危以上)或糖尿病的门诊慢性病种标准的参保人员 。
申报流程:符合“两病” 诊断标准的参保人员可到全区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申请备案 。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资料,包括:1、身份证或者社保卡复印件;2、近期病历资料 。
就诊范围:患有“两病”的参保城乡居民,可在全市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含县级人民医院、中医院)、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镇、街道医疗机构所属的延伸网点)门诊就医 。
支付政策:患有“两病”的参保城乡居民,门诊购买医保目录中直接用于降血压、降血糖药品发生的费用 , 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在实行基药管理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购买的不设起付标准,在其他二级(参保地三级县城)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购药 , 基金起付标准为100元/年 。一级或镇(街道)医疗机构补偿为60%,二级(参保地三级县级)医疗机构为50% , 自然年度内纳入支付的药品费用限额为 1600元;同时患有“两病”的,自然年度内纳入支付的药品费用限额为2000元 。
门诊慢性病政策
病种范围:高血压病(高危以上)、糖尿病、溃疡性结肠炎、结核病(肺结核除外)、慢性肾小球肾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症、银屑病、冠心病、肺气肿、扩张型心肌病、支气管哮喘、肺源性心脏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脑梗死、艾滋病机会性感染16种病种 。
申报流程:符合慢性病病种的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可向大丰人民医院、大丰中医院、大丰第二人民医院、大丰第三人民医院、白驹中心卫生院、三龙中心卫生院、小海中心卫生院、大桥中心卫生院、医保服务大厅提出申请,也可通过“盐城医保”或“大丰医保”微信公众号,“盐城市医疗保障局”网站申请 。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资料 , 包括:1、身份证或者社保卡复印件;2、近期病历资料(包含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院记录、门诊病历等) 。
定点范围:对确认患有门诊慢性病的城乡居民参保人员 , 实行定点就医管理,在全市范围内最多可选择3家机构定点就医;因病情需要市外就医的,经转外就医备案后可最多再选择3家市外医疗机构定点就医 。
支付政策: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门慢病种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一级医疗机构(含镇、街道医疗机构所属的延伸网点)就医的报销70%,二级医疗机构(含县级人民医院、中医院)就医的报销60%,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50% 。经确认有一种或多种慢性病的参保居民,年度累计纳入报销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3000元 。
门诊特殊病政策
【盐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政策】 病种范围:恶性肿瘤(放疗、化疗、介入治疗、生物靶向药物治疗、内分泌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腹膜透析、非透析治疗)、严重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向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其他严重精神障碍类疾病)、抑郁症(经过专科住院治疗)、血友病、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肺结核、肾病综合征、慢性乙型肝炎、肝硬化、脑卒中恢复期(2年内)、帕金森病、重症肌无力、类风湿病、强直性脊柱炎、皮肌炎、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自身免疫性肝病、克罗恩病、干燥综合症、垂体瘤、运动神经元病、多发性肌炎、儿童Ⅰ型糖尿病、儿童孤独症、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共41个病种 。
申报流程:符合特殊病的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可向大丰人民医院、大丰中医院、大丰第二人民医院(精神病)、大丰第三人民医院、医保服务大厅提出申请,也可通过“盐城医保”或“大丰医保”微信公众号,“盐城市医疗保障局”网站申请 。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资料,包括:1、身份证或者社保卡复印件;2、近期病历资料(包含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院记录、门诊病历等) 。
定点范围:对确认患有门诊特殊病的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实行定点就医管理,在全市范围内最多可选择3家治疗机构定点就医;因病情需要市外就医的 , 经转外就医备案后最多再选择3家市外医疗机构定点就医 。
支付政策: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门特病种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按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执行、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为70%,不设起付标准 , 和住院共用年度限额 。异地门特报销比例参照市内门特标准和住院异地就医相关规定执行 。
费用范围:按照国家和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执行,与门特治疗无关的其他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用,不得纳入门特保障范围 。
住院结算政策
特殊医用材料费用合并纳入住院医疗费用分段报销范围 。发生诊疗服务项目为甲、乙类的,所使用的特殊医用材料费用年度限额为7万元;为丙类的 , 所使用的特殊医用材料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















    推荐阅读